总之,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并没有包含被遗忘权,该条所规定的删除权与被遗忘权存在明显区别,两者并非完全相同的概念,不宜认定该条所规定的删除权包含了被遗忘权。
在特殊情形下,适用公益诉讼,有助于避免众多的个别请求所带来的诉讼成本问题,并有效保护众多信息的合法权益。〔16 〕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遵循目的限制原则,依据这一原则,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需要明确、合理的目的,并且只能在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条)。
〔5〕See Oscar Raúl Puccinelli, The RTBF 2.0 in A. Von Arnauld and others (eds), The Cambridge Handbook of New Human Right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20, pp. 300-302. 〔6〕参见刘德良:《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而行使被遗忘权,信息主体不仅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删除相关的个人信息,还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采取必要措施要求其他处理者删除此类信息,其已经突破了一对一的关系。它和其他人格权益一样,不仅要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也受到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益的规范的保护。尤其是,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知道存在应当删除的个人信息,此时基于主动删除的义务,即使个人信息主体未提出请求,其就应主动删除,否则就应承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损害赔偿责任。二是维护个人信息的自决。
〔34 〕搜索引擎虽然具有可以依法处理公开信息的权利,但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规定,也可能超出合理的范围而处理他人个人信息,或者在存储期限已过的情形下仍然存储相关个人信息,这就有必要对其适用删除权规则。如果相关的信息源已经被删除,相关的个人信息就不再属于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在此情形下,搜索引擎的信息处理行为就失去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6项的合法性基础,因此个人可以明确拒绝搜索引擎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检索发现,1998年就制定、2003年修订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48]第12条明确规定了首长负责制下的集体讨论制度。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8页。其中,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在我国法律上,除《行政许可法》第24条外未见其他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相互间的委托。权力的合法化既不能依据行使者的身份,也不能依据其起源,而只能依据该权力所指挥内容的性质。
微观行政过程,是指每个行政行为应作为一个具有特定法律目的的、一系列有法律意义或与法律有关的行为过程,而不仅仅把它作为一个最终结果来看待。对作为一项组织法和内部行政法制度的集体讨论,法院只能表示尊重,当事人无权通过诉讼质疑或者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正是因为民主的发展,才有可能从结果回溯过程,才有可能把内部行政法制度截取到外部行政程序。本案中,有关详细规划的批准是以市长签发的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的形式出现的,是经过扬州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市长签字批准的,[42]因而该审批合法有效。即便可以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法院在审查时也应该核实证据。2019年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30条具体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集体讨论制度。
在成为行为法制度后,它是法院检验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程序标准,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公众对民主集中制的获得感。裁判文书虽未载明,但可解读出五莲县人民政府的言外之意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其有权自行裁量是否由常务会议集体讨论,以及由什么样的会议集体讨论。这样,行政机关的集体讨论制度从组织法进入行为法,从行政机关的议事规则发展成为司法实践。同时因为对政府来说,要完成有关任务就需要统一的规则,更重要的是需要获得公众的合作和支持。
立法机关所重点关注的是确定政府机构及其官员任务、职责或手段的组织法。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0]第16、17条规定,政务院总理主持政务院全院事宜,负责召集政务会议,签署政务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命令。
[25]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页。法院认为,扬州市政府委托扬州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城市规划法》及江苏省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详细规划,并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但民主首先是一种程序。该违法涉案决定之所以未被撤销,未支持郑成宝等人的诉讼请求,是因为关涉公共利益且该涉案决定的绝大部分内容已经实现。政治哲学上开始倡导过程论,并从国家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个面向上得以展开。[60]参见[美]理查德·J ·皮尔斯:《行政法》(第1卷),苏苗罕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7-18页。这样,我国对集体讨论制度既在有关组织法中作了规定,又在行政程序立法中作了规定。首长负责制及其会议制度改革要取得公众的广泛支持,具有充分的权威性,也需要由宪法和法律加以规定。
[美]理查德·J ·皮尔斯:《行政法》(第1卷),苏苗罕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页。每个行政过程,原则上是作为由个别的制定法所创立的法体系的实现过程,而具有特别的意义和内容。
可以合理推测的是,扬州市政府也会按省政府的要求作同样的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行终634号行政判决书。
日本行政法学上倡导行政过程论,认为应把对相对人权利保障有意义的法律现象都纳入行政过程,但未指出具体的判断标准,也并没有把行政机关的会议截取到外部行政程序,而仍将其作为组织法的内容。[26]参见[英]威廉·韦德:《行政法》,骆梅英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6页。
暂且不论列举各项是否明确,至少兜底条款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适用时难免发生争议。[62]即使行政复议也被区分出了内部行政复议程序和外部行政复议程序,[63]但从哪个时点截取外部行政法制度,是我国行政法上的一个普遍性问题,是关乎公民权益保护的现实任务,需要学界的共同研究和持续推动。直至1991年苏联解体前,苏联的部长会议、部长会议主席团、地方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等行政机关都实行合议制,由集体即以其组成人员的多数票决定自己权限内的主要事务,[8]仅在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实行首长负责制。我们推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是相对于委员会制来说的,并不是行政首长个人独裁制。
[61]宋让仲等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265号行政裁定书。[61]各地虽然纷纷制定了旨在实现公开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但仍然保留了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
[26]在德国行政法学界,提出了生存照顾理论,[27]拓展了行政法的边界。[55]郑成宝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行终634号行政判决书。
它的立法目的是从外部行政关系加以确定的,即为了实现行政机关会议向公众公开。再审支持了二审判决,并认为五莲县人民政府已经履行二审判决,遂裁定驳回。
[40]参见[法]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其第30条在规定决策规则时,不只是简单地把组织法所规定的首长负责制下的集体讨论制度复制到行为法,而是按照行为法制度作了彻底改造,从而把民主集中制的组织法原则改造成为可供司法评价的行为法规则。况且,违反集体讨论制度还有组织法上的责任追究。[4]苏俄十月革命胜利后,把议行合一制作为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即民意机关不仅负责立法而且负责法律实施的监督,审查和批准政府的立法草案和建议,指导政府的工作。
美国、葡萄牙和西班牙把行政机关的会议制度规定在调整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关系的行政程序法中,会议制度就属于外部行政法制度。[29]他把行政过程分为宏观和微观两种。
与国务院一样,有关工作规则细化了会议的任务。[5]参见《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1918年)第31、32、33条,载北京大学法律系宪法教研室、资料室编:《宪法资料选编》(第5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45-146页。
二审判决责令五莲县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在集体讨论成为行为法制度后,法院在审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时,可以直接审查征收决定的程序即集体讨论的合法性。